# 司法部、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人就《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答记者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来源：http://www.900119.cn/en/post/255
更新：2024-09-12

日期：2024-02-04作者：佚名来源：应急管理部
　　2024-02-04 17:49来源：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QQ好友<a title="更多平台" class="bshare-more bshare-more-icon more-style-addthis"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背景和总体思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思路：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二是坚持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措施。三是压实各方责任，进一步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体制。
　　问：《条例》是如何贯彻安全发展理念的？
　　《条例》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严查风险隐患为抓手，强化源头治理。一是要求煤矿企业自查自改。煤矿企业应当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向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二是要求监管部门督办。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煤矿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带病生产”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对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等严重违法情形的煤矿企业，依法采取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的处罚措施。
　　问：《条例》对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夯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一是严格准入条件。煤矿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煤矿企业还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二是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三是加强煤矿灾害治理。要求煤矿企业进行煤矿灾害鉴定并按照灾害程度和类型进行治理。
　　问：《条例》对政府监管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严格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一是坚持地方党政同责。要求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明确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监管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特别是一线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情况，对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整改情况组织验收。
　　问：《条例》对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明确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一是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监管工作。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改善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察意见和建议。二是有权进入煤矿现场并采取处置措施。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有权进入煤矿作业场所，发现现场存在事故隐患或者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排除或者停止作业等；发现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撤出作业人员。三是组织事故调查。对煤矿重大、较大、一般事故，由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调查处理。
　　问：《条例》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条例》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规定了罚款、行业和职业禁入、责令停产整顿、予以关闭等法律责任。同时，对违反《条例》规定的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mem.gov.cn/gk/zcjd/202402/t20240204_477266.s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