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政部、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部署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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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4-06-06

近日，民政部、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印发《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各级民政和消防部门将《规定》作为指导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认真组织学习传达。强调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
　　《规定》指出，养老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强制性消防标准，严格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行为，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切实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规定》要求，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及职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养老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规定》要求，养老机构应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不应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库、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养老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处于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与其他单位进行防火分隔。养老机构的楼层布置，机构内老年人居室、休息室、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的具体布置，应当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要求。
　　《规定》要求，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畅通；保证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应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配备轮椅、担架、呼救器、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规定》要求，养老机构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敷设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轮椅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安装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严禁在室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停放和充电。养老机构室内活动区域、廊道禁止吸烟、烧香。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取暖。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依法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养老机构或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全程看护作业过程，作业前、作业后应及时清理相关可燃物。养老机构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自动切断装置。厨房灶具、油烟罩、烟道至少每季度清洗1次，燃气、燃油管道应经常进行检查、检测和保养。
　　《规定》强调，养老机构装修应当依法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不得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装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材料作为隔热保温材料或作为夹芯彩钢板的芯材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养老机构内、外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采用的保温材料或制品燃烧性能应当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要求。养老机构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检查，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规定》强调，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符合地方性法规要求的可单人值班），且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熟悉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其正常运行。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并由专人统一管理。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等，并及时予以更新。
　　《规定》强调，养老机构应当明确人员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对于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无法当场纠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形成清单，并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规定》强调，养老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及时总结，并根据情况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规定》强调，养老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员工或者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特种岗位人员等人员，应当组织经常性消防安全业务学习。应面向入住老年人宣传消防安全常识，重点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用火用电常识、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等。
　　《规定》明确，全托、日间照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设施）参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不再适用《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民函〔2015〕280号）。

　　附件：民政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