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来源：http://www.900119.cn/en/post/98
更新：2024-09-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GB 50116-201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4 年5 月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 14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16-2013，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3.1.6、3.1.7、3.4.1、3.4.4、3.4.6、4.1.1、4.1.3、4.1.4、4.1.6、4.8.1、4.8.4、4.8.5、4.8.7、4.8.12、6.5.2、6.7.1、6.7.5、6.8.2、6.8.3、10.1.1、11.2.2、11.2.5、12.1.11、12.2.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程》GB 50116-98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 年9 月6 日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 12 章和 7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火灾探测器的选择、系统设备的设置、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供电、布线、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本次规范修订是一次全面修订。在维持原规范基本框架、保留合理内容的基础上作了必要的补充和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补充了有关线型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区域显示器、消防应急广播、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火灾警报装置，以及模块等设备或部件的工程设计要求，使规范内容更加全面，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2. 增加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住宅建筑火灾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要求。    3. 增加了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等典型场所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要求。    4. 细化了消防联动控制的工程设计要求，使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邮政编码：11003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西安盛赛尔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                      上海松江飞繁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利达集团                      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施耐德万高（天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丁宏军  张颖琮  刘   凯  沈    纹  严  洪                           王金元  张文才  吕   立  李宏文  孙成群                           丁    杰  吴   军  温伯银  李   宁  罗崇嵩                           王爱中   刘  敏  胡少英   蔡  钧  傅俊豪    主要审查人：陈  南  郭树林  李国华  杨瑞新  倪照鹏                          王  炯   蒋   皓   李炳华  杨德才  陈汉民                          王东林  陈建飙  李  忠    张  明   邵民杰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
1 总则1.0.1 本规范是对原因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以下简称“原规范”）的修订。原规范自实施以来，对指导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而目前组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几个主要产品的国家标准《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GB 4715-2005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GB 4716-2005 、《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2005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2006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GB 16280-200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 14287-2005 均完成了修订井已发布，且近年来国内市场出现了许多新型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并已经应用在不同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中。电气火灾发生率一直在总火灾发生率中占很大的比例，电气火灾预防技术也已成熟，为降低电气火灾发生率有必要增加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世界各国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场所己由公共场所扩展到普通民用住宅，我国的民用住宅火灾发生率居高不下，有必要增加住宅建筑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同时，一些特殊场所由于缺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依据的现状也要求增加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因此需要对原规范进行修订，以满足对该产品的设计、质量监督和行业管理的需要，降低火灾发生率，提高整个社会的火灾预防能力。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规定内容与修订前保持一致。1.0.3 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工作必须遵循的某本原则和设计应达到的基本要求，规定内容与修订前保持一致。1.0.4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规范的关系。本规范作为一个专业技术规范，其内容涉及范围较广。为保证与各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协调一致性，除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要求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其他属于本专业范围以外的涉及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应执行相应的标准和规范。本条规定内容与修订前保持一致。2 术语2.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探测火灾早期特征、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为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自动灭火设备提供控制与指示的消防系统。2.0.2 报警区域 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等划分的单元。2.0.3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2.0.4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2.0.5 安装间距 installation spacing    两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2.0.6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2.0.7 联动控制信号 control signal to start & stop an automatic equipment    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用于控制消防设备(设施)工作的信号。2.0.8 联动反馈信号 feedback signal from automatic equipment    受控消防设备(设施)将其工作状态信息发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信号。2.0.9 联动触发信号 signal for logical program    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的用于逻辑判断的信号。  条文说明
2 术语2.0.1 本条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义作出新的解释。2.0.2 、2.0.3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划分的实际意义在于便于系统设计和管理。2.0.4 本条给出火灾探测器保护面积的一般定义。2.0.7-2.09 消防联动控制信号、消防联动反馈信号和消防联动触发信号是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受控消防设备(设施)之间互相联系的非常重要的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消防联动触发信号后，根据预先设定的逻辑迸行判断，然后发出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受控消防设备(设施)在接收到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并执行相应的动作后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消防联动反馈信号，从而实现消防联动控制功能；受控的自动消防设备启动后，其工作状态信息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这样消防控制室才能及时掌握各类设备的工作状态。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2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3.3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3.4 消防控制室3.1 一般规定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3.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3.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3.1.4 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 的有关规定。3.1.5 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 3200 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 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 10% 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 1600 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 100 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 10% 的余量。3.1.6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 32 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3.1.7 高度超过 100m 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3.1.8 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3.1.9 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条文说明
3. 1 一般规定3.1.1 本条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场所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设计目标。3.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设置的火灾探测器，属于自动触发报警装置，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则属于人工手动触发报警装置。在设计中，两种触发装置均应设置。3.1.3 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过程中涉及的消防产品的准入要求。   消防产品作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其性能和质量至关重要。为了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国家对生产消防产品的企业和法人提出了市场准入要求，凡符合要求的企业和法人方可生产和销售消防产品，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市场准入制度。这些制度是选用消防产品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   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的相关信息，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质量直接影响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指标，所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要求是保证产品质量一种必要的要求和手段。3.1.4 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系统设备及与其连接的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 等的规定，保证系统兼容性和可靠性。本条是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运行的基本技术要求。3.1.5 多年来对各类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检验结果统计分析表明，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控制和信号模块的地址总数量，应控制在总数低于3200 点，这样，系统的稳定工作情况及通信效果均能较好地满足系统设计的预计要求，并降低整体风险。   目前，国内外各厂家生产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每台一般均有多个总线回路，对于每个回路所能连接的地址总数，规定为不宜超过200 点，是考虑了其工作稳定性。另外要求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地址总数宜留有不少于其额定容量的10% 的余量，主要考虑到在许多建筑中，从初步设计到最终的装修设计，其建筑平面格局经常发生变化，房间隔断改变和增加，需要增加相应的探测器或其他设备，同时留有一定的余量也有利于该回路的稳定与可靠运行。   本条主要考虑保障系统工作的稳定性、可靠性，对消防联动控制器所连接的模块地址数量作出限制，从总数量上限制为不应超过1600 点。对于每一个总线网路，限制为不宜超过100 点，每一网路应留有不少于其额定容量的10% 的余量，除考虑系统工作的稳定、可靠性外，还可灵活应对建筑中相应的变化和修改，而不至于因为局部的变化需要增加总线回路。3.1.6 本条规定了总线上设置短路隔离器的要求，规定每个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现场部件的数量不应超过32 点，是考虑一旦某个现场部件出现故障，短路隔离器在对故障部件进行隔离时，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系统的整体功能不受故障部件的影响。   本条是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整体运行稳定性的基本技术要求，短路隔离器是最大限度地保证系统整体功能不受故障部件影响的关键，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3.1.7 对于高度超过100m 的建筑，为便于火灾条件下消防联动控制的操作，防止受控设备的误动作，在现场设置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分区控制，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火灾控制器所在区域的避难层。   本条根据高度超过100m 的建筑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难度较大的现实情况，对设置的消防设施运行的可靠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报警和联动总线线路没有使用耐火线的要求，如果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跨越避难层，一旦发生火灾，将因线路烧断而无法报警和联动，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3.1.8 为保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的运行可靠性，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3.1.9 近几年，国内地铁建设十分迅速，由于地铁中人员密集、疏散难度与救援难度都非常大，因此有必要在地铁列车上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早发现火灾，并采取相应的疏散与救援预案，而地铁列车发生火灾的部位直接影响到疏散救援预案的制定，因此要求将发生火灾的部位传输给消防控制室。由于列车的移动，信号只能通过无线网络传输，这种情况下，通过地铁本身已有的无线网络系统传输无疑是最好的选择。3.2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2 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 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 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己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3.2.2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2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3 系统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该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 和附录B 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3.2.3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2 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3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 A 和附录 B 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3.2.4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   2 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之间可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 A 和附录 B 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4 其他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3.2.3 条的规定。条文说明
3.2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和设计要求与保护对象及消防安全目标的设立直接相关。正确理解火灾发生、发展的过程和阶敌，对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图 1 给出了与火灾相关的几个消防过程。在“以人为本，生命第一”的今天，建筑内设置消防系统的第一任务就是保障人身安全，这是设计消防系统最基本的理念。从这一基本理念出发，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尽早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启动有关消防设施引导人员疏散，在人员疏散完后，如果火灾发展到需要启动自动灭火设施的程度，就应启功相应的自动灭火设施，扑灭初期火灾，防止火灾蔓延。自动灭火系统启动后，火灾现场中的幸存者，只能依靠消防救援人员帮助逃生了。因为火灾发展到这个阶段时，滞留人员由于毒气、高温等原因已经丧失了自我逃生的能力。这也是图1所示的与火灾相关的几个消防过程的基本含义。由图1还可以看出，火灾报警与自动灭火之间还有一个人员疏散阶段，这一阶段根据火灾发生的场所、火灾起因、燃烧物等因素不同，有几分钟到几十分钟不等的时间，这是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最重要的阶段。因此，在任何需安保护人身安全的场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均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只有设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才会形成有组织的疏散，也才会有应急预案，确定的火灾发生部位是疏散预案的起点。疏散是指有组织的、按预订方案撤离危险场所的行为，没有组织的离开危险场所的行为只能叫逃生，不能称为疏散。而人员疏散之后，只有火灾发展到一定程度，才需要启动自动灭火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扑灭初期火灾、防止火灾扩散和蔓延，不能直接保护人们生命安全，不可能替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作用。   在保护财产方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使用功能复杂的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及大体量建筑，由于火灾危险性大，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保护对象内存放重要物质，物质燃烧后会产生严重污染及施加灭火剂后导致物质价值丧失，这些场所均应在保护对象内设置火灾预警系统，在火灾发生前，探测可能引起火灾的征兆特征，彻底防止火灾发生或在火势很小尚未成灾时就及时报警。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和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均属火灾预警系统。   因此，设定的安全目标直接关系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区域报警系统，适用于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集中报警系统适用于具有联动要求的保护对象；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一般适用于建筑群或体量很大的保护对象，这些保护对象中可能设置几个消防控制室，也可能由于分期建设而采用了不同企业的产品或同一企业不同系列的产品，或由于系统容量限制而设置了多个起集中作用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等情况，这些情况下均应选择控制中心报警系统。3.2.2 本条规定了区域报警系统的最小组成，系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区域报警系统不具有消防联动功能。在区域报警系统里。可以根据需要不设消防控制室，若有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若没有消防控制室，则应设置在平时有专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区域报警系统应具有将相关运行状态信息传输到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的功能。3.2.3 本条对集中报警设计作出了规定。   1 本款规定了集中报警系统的最小组成，其中可以选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组合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   2 本款规定了集中报警系统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在集中报警系统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是必备设备，因此由该设备实现相关信息的传输功能。3.2.4 有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或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对于设有多个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对其他消防控制室进行管理。根据建筑的实际使用情况界定消防控制室的级别。    主消防控制宫内应能集中显示保护对象内所有的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能显示设置在各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的状态信息。为了便于消防控制室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信息共享，各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之间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同时为了防止各个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之间的指令冲突，规定分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之间不应互相控制。一般情况下，整个系统中共同使用的水泵等重要的消防设备可根据消防安全的管理需求及实际情况，由最高级别的消防控制室统一控制。    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是必备设备，因此由该设备实现相关信息的传输功能。3.3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3.3.1 报警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可将一个防火分区或一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也可将发生火灾时需要同时联动消防设备的相邻几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2 电缆隧道的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封闭长度区间组成，一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的3 个封闭长度区间；道路隧道的报警区域应根据排烟系统或灭火系统的联动需要确定，且不宜超过150m 。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储罐区组成，每个 50000m³ 及以上的外浮顶储罐应单独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4 列车的报警区域应按车厢划分，每节车厢应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3.3.2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 500㎡ ；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 1000㎡ 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2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 100m； 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为20m～100m。3.3.3 下列场所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1 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走道、坡道。   3 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   4 建筑物闷顶、夹层。条文说明
3.3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3.3.1 本条主要给出报警区域的划分依据。报警区域的划分主要是为了迅速确定报警及火灾发生部位，并解决消防系统的联动设计问题。发生火灾时，涉及发生火灾的防火分区及相邻防火分区的消防设备的联动启动，这些设备需要协调工作，因此需要划分报警区域。   本条第2~4 款，主要规定了隧道、储罐区及列车等特殊场所报警区域的划分依据。3.3.2 本条给出了探测区域的划分依据。为了迅速而准确地探测出被保护区内发生火灾的部位，需将被保护区按顺序划分成若干探测区域。3.3.3 本条对原规范条文中的管道井细化为电气管道井和通信管道井，以便于条文的执行和理解。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走道、坡道等部位与疏散直接相关；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建筑物闷顶、夹层均属隐蔽部位，因此将这些部位单独划分探测区域。3.4 消防控制室3.4.1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3.4.2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本规范附录A 规定的建筑物内设置的全部消防系统及相关设备的动态信息和本规范附录 B 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应为远程监控系统预留接口，同时应具有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本规范附录 A 和附录 B 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3.4.3 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3.4.4 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3.4.5 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3.4.6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3.4.7 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3.4.8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2m。   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3m。   3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 1m。   4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 4m 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m 的通道。   5 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3.4.9 消防控制室的显示与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 的有关规定。3.4.10 消防控制室的信息记录、信息传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 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
3.4 消防控制室3.4.1 本条规定了设置消防控制室的理由与条件。   本条是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规定的基础上，对消防控制室的设置条件进行了明确的细化的规定。建筑消防系统的显示、控制等日常管理及火灾状态下应急指挥，以及建筑与城市远程控制中心的对接等均需要在此完成，是重要的设备用房，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3.4.2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消防系统的信息中心、控制中心、日常远行管理中心和各自动消防系统运行状态监视中心，也是建筑发生火灾和日常火灾演练时的应急指挥中心；在有城市远程监控系统的地区，消防控制室也是建筑与监控中心的接口，可见其地位是十分重要的。每个建筑使用性质和功能各不相同。其包括的消防控制设备也不尽相同。作为消防控制室，应将建筑内的所有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和其他联动控制装置的状态信息都能集中控制、显示和管理，并能将状态信息通过网络或电话传输到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中心。附录 A 中规定的内容就是在消防控制室内，消防管理人员通过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其组合设备对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信息进行查询和管理的内容。3.4.3 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以便于确认火灾后及时向消防队报警。3.4.4 消防控制示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资料，以便于在日巡查和管理过程中或在火灾条件下采取应急措施提供相应的参考资料。   本条要求消防控制室应有的资料，是消防管理人员对自动报警系统日常管理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特别是应急处理的重要恢据，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3.4.5 为了保证消防控制室的安全，控制室的通风管道上设置防火阀是十分必要的。在火灾发生后，烟、火通过空调系统的送、排风管扩大蔓延的实例很多。为了确保消防控制室在火灾时免受火灾影响，在通风管道上应设置防火阀门。3.4.6 根据消防控制室的功能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等系统的信号传输线、控制线路等均必须进入消防控制室。控制室内（包括吊顶上、地板下）的线路管道已经很多，大型工程更多，为保证消防控制设备安全运行，便于检查维修，其他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网不得穿过消防控制室，以免互相干扰造成混乱或事故。   本条是保障消防设施运行稳定性和可靠性的基本要求，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3.4.7 电磁场干扰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正常工作影响较大。为保证系统设备正常运行，要求控制空周围不布置干扰场强超过消防控制室设备承受能力的其他设备用房。3.4.8 本条从使用的角度对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布置作出了原则规定。根据对重点城市、重点工程消防控制室设置情况的调查，不同地区、不同工程消防控制室的规模差别很大，控制室面积有的大到 60㎡～80 ㎡ ，有的小到10 ㎡ ，面积大了造成一定的浪费，面积小了又影响消防值班人员的工作。为满足消防控制室值班维修人员工作的需要，便于设计部门各专业协调工作，参照建筑电气设计的有关规程，对建筑内消防控制设备的布置及操作、维修所必需的空间作了原则性规定，以便使建设、设计、规妇等有关部门有章可循，使消防控制室的设计既满足工作的需要，又避免浪费。   对消防控制室规模大小，各国都根据各自的国情作了规定。本条规定是为了满足消防值班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保证消防值班人员具备一个应有的工作场所。在设计中根据实际需要还需考虑到值班人员休息和维修活动的面积。3.4.9 本条规定了消防控制室的显示与控制要求。3.4.10 本条规定了消防控制室的信息记录、信息传输要求。4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4.1 一般规定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4.3 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4.4 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4.5 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4.6 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4.7 电梯的联动控制设计4.8 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4.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4.10 相关联动控制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4.1.2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压控制输出应采用直流24V ，其电源容量应满足受控消防设备同时启动且维持工作的控制容量要求。4.1.3 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相匹配。4.1.4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4.1.5 启动电流较大的消防设备宜分时启动。4.1.6 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条文说明
4. 1 一般规定4.1.1 本条是对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基本技术要求。通常在火灾报警后经逻辑确认（或人工确认），联动控制器应在3s 内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准确发出联动控制信号给相应的消防设备，当消防设备动作后将动作信号反馈给消防控制室并显示。   消防联动控制器是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核心设备，消防联动控制器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受控设备发出准确的联动控制信号，控制现场受控设备按预定的要求动作，是完成消防联动控制的基本功能要求；同时为了保证消防管理人员及时了解现场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应反馈给消防联动控制器，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4.1.2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压控制输出采用直流24V 主要考虑的是设备和人员安全问题， 24V 也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应用最普遍的电压。除容量满足受控消防设备同时启动所需的容量外，还要满足传输线径要求，当线路压降超过5% 时，其直流24V 电源应由现场提供。4.1.3 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各个受控设备之间的接口参数应能够兼容和匹配，保证系统兼容性和可靠性。   一般情况下，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和现场受控设备的生产厂家不同，各自设备对外接口的特性参数不同，在工程的设计、设备选型等环节细化要求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和现场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互相匹配，是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建筑消防设施的协同、有效动作的基本技术要求，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4.1.4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的手动直接控制应通过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或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实现，盘上的启停按钮应与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箱（柜）直接用控制线或控制电缆连接。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是在应急情况下实施初起火灾扑救、保障人员疏散的重要消防设备。考虑到消防联动控制器在联动控制时序失效等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不能按预定要求有效启动上述消防设备的情况，本条要求冗余采用直接手动控制方式对此类设备进行直接控制，该要求是重要消防设备有效动作的重要保障，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4.1.5 消防设备启动的过电流将导致消防供电线路和消防电源的过负荷，也就不能保证消防设备的正常工作。因此，应根据消防设备的启动电流参数，结合设计的消防供电线路负荷或消防电源的额定容量，分时启动电流较大的消防设备。4.1.6 为了保证自动消防设备的可靠启动，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任何一种探测器对火灾的探测都有局限性，对于可靠性要求较高的气体、泡沫等自动灭火设备、设施，仅采用单一探测形式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该类设备、设施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不能保证这类设备、设施的可靠启动，从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要求该类设备的联动触发信号必须是两个及以上不同探测形式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本条是保证自动消防设备（设施）的可靠启动的基本技术要求。设置在建筑中的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报警触发装置，可能受产品质量、使用环境及人为损坏等原因而产生误动作，单一的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自动消防设备（设施）动作的联动触发信号，有可能会由于个别现场设备的误报警而导致自动消防设备（设施）误动作。在工程实践过程中，上述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为防止气体、泡沫灭火系统出现误喷，本条强制性要求采用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作为自动消防设备、设施的联动触信号。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4.2.1 湿式系统和干式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动控制方式，应由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喷淋消防泵，联动控制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   2 手动控制方式，应将喷淋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停止。   3 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4.2.2 预作用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动控制方式，应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及以上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预作用阀组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预作用阀组的开启，使系统转变为湿式系统；当系统设有快速排气装置时，应联动控制排气阀前的电动阀的开启。湿式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4.2.1 条的规定。   2 手动控制方式，应将喷淋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和停止按钮、预作用阀组和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的电动阀的启动和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停止及预作用阀组和电动阀的开启。   3 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有压气体管道气压状态信号和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电动阀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4.2.3 雨淋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动控制方式，应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及以上独立的感温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温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雨淋阀组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雨淋阀组的开启。   2 手动控制方式，应将雨淋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和停止按钮、雨淋阀组的启动和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雨淋消防泵的启动、停止及雨淋阀组的开启。   3 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雨淋阀组、雨淋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4.2.4 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动控制方式，当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用于防火卷帘的保护时，应由防火卷帘下落到楼板面的动作信号与本报警区域内任一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水幕阀组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的启动；仅用水幕系统作为防火分隔时，应由该报警区域内两只独立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作为水幕阀组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的启动。   2 手动控制方式，应将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和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并应直接手动控制消防泵的启动、停止及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的开启。   3 压力开关、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和消防泵的启动、停止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条文说明
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4.2.1 当发生火灾时，湿式系统和干式系统的喷头的闭锁装置溶化脱落，水自动喷出，安装在管道上的水流指示器报警，报警阀组的压力开关动作报警，并由压力开关直接连锁启动供水泵向管网持续供水。   以前通常使用喷淋消防泵的启动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反馈信号，该信号取自供水泵主回路接触器辅助接点，这种设计的缺点是如果供水泵电动机出现故障，供水泵虽未启功，但反馈信号表示己经启动了。而反馈信号取自干管水流指示器，则能真实地反映喷淋消防泵的工作状态。   系统在手动控制方式时，如果发生火灾，可以通过操作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开启供水泵。4.2.2 预作用系统在正常状态时，配水管道中没有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预作用阀组后，预作用系统转为湿式灭火系统。当火灾温度继续升高时，闭式喷头的闭锁装置溶化脱落，喷头自动喷水灭火。   预作用系统在自功控制方式下，要求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及以上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及一只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预作用阀组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主要考虑的是保障系统动作的可靠性。   系统在手动控制方式时，如果发生火灾，可以通过操作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启动向配水管道供述的阀门和供水泵。   干管水流指示器的动作信号是系统联动的反馈信号，因此，应将信号发送到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4.2.3 雨淋系统是开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一种，本条规定的雨淋系统是指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实现管网控制的系统。   与预作用系统相同，在自动控制方式下，要求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及以上独立的感温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温火灾探测器及一只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雨淋阀组开启的联功触发信号，主要考虑的是保障系统动作的可靠性。雨淋阀组启动，压力开关动作，连锁启动雨淋消防泵。   另外，雨淋报警阀动作信号取自雨淋报警阀的辅助接点，可通过输入模块接入总线，并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   手动控制方式与雨淋系统的联动反馈信号，可参见本规范第 4.2.2 条条文说明。4.2.4 水幕系统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   1 系统在自动控制方式下，作为防火卷帘的保护时，防火卷帘按照本规范第 4.6 节的规定降落到底，其限位开关动作，限位开关的动作信号用模块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本探测区域内的火灾报警信号组成“与”逻辑控制雨淋报警阀开启，雨淋报警阀泄压，压力开关动作，连锁启动水幕消防泵。   2 手动拉制方式与水幕系统的联动反馈信号，可参见本规范第 4.2.2 条条文说明。4.3 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4.3.1 联动控制方式，应由消火栓系统出水干管上设置的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消火栓泵，联动控制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当设置消火栓按钮时，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应作为报警信号及启动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4.3.2 手动控制方式，应将消火栓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并应直接手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停止。4.3.3 消火栓泵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条文说明
4.3 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4.3.1 消火栓使用时，系统内出水干管上的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均有相应的反应，这些信号可以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消火栓泵，可以不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当建筑物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 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作为火灾报警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拉制器联动控制消防泵启动，消防泵的动作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反馈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消火栓按钮经联动控制器启动消防泵的优点是减少布线量和线缆使用量，提高整个消火栓系统的可靠性。消火栓按钮与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使用目的不同，不能互相替代。稳高压系统中，虽然不需要消火栓按钮启动消防泵，但消火栓按钮给出的使用消火栓位置的报警信息是十分必要的，因此稳高压系统中，消火栓按钮也是不能省略的。   当建筑物内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消火栓按钮用导线直接引至消防泵控制箱（柜），启动消防泵。4.3.2 消火栓的手动控制方式，应将消火栓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通过手动控制盘直接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停止。4.3.3 消火栓泵应将其动作的反馈信号发送至消防联动控制器进行显示。4.4 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4.4.1 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应分别由专用的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控制。4.4.2 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直接连接火灾探测器时，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同一防护区域内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或防护区外的紧急启动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探测器的组合宜采用感烟火灾探测器和感温火灾探测器，各类探测器应按本规范第 6.2 节的规定分别计算保护面积。   2 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联动逻辑关系的首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应启动设置在该防护区内的火灾声光警报器，且联动触发信号应为任一防护区域内设置的感烟火灾探测器、其他类型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首次报警信号；在接收到第二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应发出联动控制信号，且联动触发信号应为同一防护区域内与首次报警的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相邻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   3 联动控制信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关闭防护区域的送（排）风机及送（排）风阀门：   2）停止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及关闭设置在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防火阀；   3）联动控制防护区域开口封闭装置的启动，包括关闭防护区域的门、窗；   4）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可设定不大于 30s 的延迟喷射时间。   4 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应在接收到满足联动逻辑关系的首个联动触发信号后按本条第 3 款规定执行除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外的联动控制；在接收到第二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应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   5 气体灭火防护区出口外上方应设置表示气体喷洒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指示气体释放的声信号应与该保护对象中设置的火灾声警报器的声信号有明显区别。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的同时，应启动设置在防护区入口处表示气体喷洒的火灾声光警报器；组合分配系统应首先开启相应防护区域的选择阀，然后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4.4.3 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不直接连接火灾探测器时，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   2 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和联动控制均应符合本规范第 4.4.2 条的规定。4.4.4 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的手动启动和停止按钮，手动启动按钮按下时，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应执行符合本规范第 4.4.2 条第 3 款和第 5 款规定的联动操作；手动停止按钮按下时，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应停止正在执行的联动操作。   2 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上应设置对应于不同防护区的手动启动和停止按钮，手动启动按钮按下时，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应执行符合本规范第 4.4.2 条第 3 款和第 5 款规定的联动操作；手动停止按钮按下时，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应停止正在执行的联动操作。4.4.5 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启动及喷放各阶段的联动控制及系统的反馈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系统的联动反馈信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直接连接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   2 选择阀的动作信号。   3 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4.4.6 在防护区域内设有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的系统，其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的工作状态应在防护区内、外的手动和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上显示，该状态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