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出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新办法并正式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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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4-12-25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1月26日

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注重发挥应急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处置救援的作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注重运用信息化等技术，提高应急预案管理数字化、信息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应急预案管理系统建设，推动实现应急预案数据共享共用。各区、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数据管理，及时更新应急预案管理系统信息。

第二章 体系和内容

第七条 本市建立健全覆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包括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编制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是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总体应急预案围绕突发事件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主要明确应对工作的总体要求、事件分类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以及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应急保障、恢复重建、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 专项应急预案是各级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方案。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分别制定部门工作方案，形成专项应急预案体系。
部门应急预案是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制定总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时，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第十一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主要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和专项工作安排，不同层级预案内容各有侧重，涉及相关区人民政府、部门、单位任务的应当沟通一致后明确。
市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监测预警、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区人民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市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指导性和实用性。
区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管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组织自救互救、应急处置措施、现场管控、队伍物资保障等内容，重点规范区级层面应对行动，落实相关任务，细化工作流程，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责和针对性、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通信、交通运输、医学救援、物资装备、能源、资金以及新闻宣传、秩序维护、慈善捐赠、灾害救助等保障功能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要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主要任务、资源布局、资源调用或应急响应程序、具体措施等内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关键功能和部位、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应急联动等内容。
第十三条 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结合活动安全保障需要，组织编制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体系、主要任务、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应急联动、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第十四条 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通报、组织指挥体系对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
相关区人民政府可与邻近的北京市、河北省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可与北京市、河北省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专项工作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全市风险评估实际，制定巨灾应急预案，统筹巨灾应对工作。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制定的应急预案应重点规范乡镇（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任务分工、处置措施、信息收集报告、现场管理、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内容。村（社区）制定的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点位、应急响应责任人、预警信息传播与响应、人员转移避险、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预案可结合实际简化应急预案体系构成，注重简明实用，完善人员通讯录、风险隐患清单、应急处置卡等，突出人员转移避险，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七条 单位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主要任务、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转移、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实际情况，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市属国有企业及院校、医疗机构等单位的应急预案，纳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急预案体系。
安全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实际，突出风险描述、工作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简化应急预案要素和内容。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等可以结合实际编制应急工作手册，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措施、处置工作程序、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联络人员和电话等内容。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设想、综合保障、其他有关措施等具体内容。

第三章 规划和编制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同时抄送上一级相应部门。
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市、区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组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应急处置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应急预案的制修订人员应当熟悉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情况，了解相关突发事件特点和应对工作的基本要求，熟悉应急预案编制的要求、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
（二）要素齐全，结构完整，内容简洁，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
（三）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风险状况和应急能力相适应，能够满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四）加强相关地区、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保持应急预案之间相互衔接；
（五）有涉密内容的，应准确标注密级，并按照保密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风险评估主要是识别突发事件风险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次生（衍生）灾害事件，评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
资源调查主要是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可用的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场所和通过改造可以利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重要基础设施容灾保障及备用状况，以及可以通过潜力转换提供应急资源的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必要时，也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对本地区相关单位和居民所掌握的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
案例分析主要是对典型突发事件的发生演化规律、造成的后果和处置救援等情况进行复盘研究，必要时构建突发事件情景，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应对流程、职责任务和应对措施，为制定应急预案提供参考借鉴。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及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的衔接。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与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无法衔接的，由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负责协调；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无法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四章 审批、发布、备案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送审稿、征求意见情况、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并报送审批。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
（二）预案是否符合上位预案要求并与有关预案有效衔接；
（三）框架结构是否清晰合理，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四）组织指挥体系与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五）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市、区总体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后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专项应急预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可以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巨灾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审批；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审批由相关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协商确定，并参照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管理。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印发。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或基层组织名义印发，审批方式根据所在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含电子文本）及编制说明，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一）市、区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二）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应牵头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本级有关部门；
（四）联合应急预案按所涉及区域，依据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备案，同时抄送本地区上一级或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五）涉及需要与所在地人民政府联合开展应急处置的中央驻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六）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村（社区）应急预案报乡镇（街道）备案；
（七）市属国有企业的总体（综合）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报市级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抄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市属国有企业的所属单位、权属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抄送所在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制度。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有关规定，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第三十一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开。

第五章 培训、宣传、演练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发布后，其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并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预案培训、宣传工作，通过编发培训材料、组织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成员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等日常培训内容。
第三十四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多种形式，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至少演练1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由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牵头，会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开展；部门应急预案演练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组织开展。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地震、台风、风暴潮、洪涝、山洪、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区人民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活动承办单位结合彩排、预演等活动，在活动举办前至少开展1次演练。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的应急演练应结合实际，突出重点，适时开展。
第三十六条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针对以下内容开展演练评估：
（一）演练的执行情况；
（二）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
（四）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
（五）演练所用应急设备装备的适用性；
（六）对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指导。根据需要，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对下级部门和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指导。

第六章 评估与修订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评估一次。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发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进行调整，并将变更情况说明报送审批单位。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可以向有关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承担。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转载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